CDE:新增8条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回复,涉及稳定性研究、药械组合、附条件批准、变更过渡期等!
前言:9月23日,CDE官网新增8条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涉及到如何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附条件批准、质量标准单项复核检验等。
1、如何在审评过程中补充稳定性研究资料?
答:对尚未完成审评的注册申请,在该品种药学专业审评结束前,申请人可以将稳定性研究资料和符合中心规定的通知要求提交的稳定性资料采取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进行提交;对已完成审评的品种,不再接收此类资料。
2、关于未在国内上市的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问题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21年第52号)要求,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药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其中医疗器械部分参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交,单独成袋。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已获我国或者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销售的,相应的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在申报注册时一并提交。3、关于根据药品批准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申报方式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申报。
4、化学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因质量标准有增修订项需再次进行单项复核检验的,复核检验样品可否少于3批?
答:建议进行3批样品的复核检验,具体批次要求可参见《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
5、对于局部给药局部起效的阴道制剂注册分类4类仿制药,其与临床局部起效相关的体外释放一致性研究是否有成熟的方法?
答:新注册分类4类的仿制药应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对于局部给药局部起效的阴道制剂注册分类4类仿制药,其与临床局部起效相关的体外释放一致性研究是一项开放性研究,为结合阴道生理环境和临床用药特点(如阴道pH、给药环境的液体量、药物在阴道内存留的时间等)进行模拟阴道制剂体内释放行为的体外释放研究。目前国内外没有成熟的被各监管当局认可的研究方法,尚无基于该项研究豁免以参比制剂为对照的临床等效试验的案例。在进行相关品种申报时,请申请人关注直接申报生产的风险。
6、申报变更补充申请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答: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7、按照2022年2月7日《药审中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要求,电子申报资料光盘需包括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所提交的电子申报资料光盘中应包含全套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
8、电子申报资料受理后,申请人递交纸质申报资料及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时,应如何整理?
答:申请人应按照受理审查指南及《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等相关要求整理和准备纸质申报资料。对于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申请人需按照受理审查指南相关要求准备两份数据库光盘,并统一封装袋中、放入纸质申报资料原件第一袋,且资料袋封面标记含两份临床试验数据库光盘信息。